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