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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 條
(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