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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4 條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
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4 條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與新舊法之適用)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
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