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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9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第 9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