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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8-1 條
夫妻已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8- 1 條
夫妻已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