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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
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
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6- 3 條
(債務人夫妻財產制未判決確定時適用新法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
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
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