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 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 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 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 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