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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
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
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6- 2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
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
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