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 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 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 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 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 條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 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