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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4-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4- 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