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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3 條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
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
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 條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
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
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第 3 條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
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