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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
年六個月施行。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4- 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
年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