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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 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4- 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 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