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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1 條
本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任監護
人者,於修正公布後,仍適用修正後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4- 1 條
本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任監護
人者,於修正公布後,仍適用修正後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