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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
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4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
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第 14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
親屬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