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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
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
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
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
五項之規定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第 1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
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