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1 條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
之效力。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第 11 條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