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4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具有與房
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亦適用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8- 4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具有與房
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