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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
正施行前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
屋時,亦適用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8- 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
正施行前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
屋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