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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2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行 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亦適用之。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 支付償金者為限。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8- 2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行 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亦適用之。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 支付償金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