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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
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
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8- 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
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
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