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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7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
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
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6 條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
之日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