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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3 條
(物權之登記)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