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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
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亦適用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2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
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