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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2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22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
。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15 條
(定期典權之依舊法回贖)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