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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為質權標
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已屆至者,亦適用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2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為質權標
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已屆至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