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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0 條
民法物權編修正前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
用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20 條
民法物權編修正前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
用之。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14 條
(當舖等不適用質權之規定)
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