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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2 條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2 條
(物權效力之適用)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
權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