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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8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
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適用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18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
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