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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