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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
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
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