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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8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