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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1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
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31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
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