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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9 條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旅遊,其未終了部分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
修正之民法債編關於旅遊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9 條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旅遊,其未終了部分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
修正之民法債編關於旅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