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之債務,亦得依民法債編之規定為抵銷。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之債務,亦得依民法債編之規定為抵銷。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1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亦得依民法債編之規定為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