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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0 條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
,並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0 條
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負債務
,並適用之。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10 條
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負債務,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