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9 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
、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9 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
、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9 條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法院、
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