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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2 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因負損害
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2 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因負損害
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