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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0 條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
分之十二者,亦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0 條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
分之十二者,亦適用之。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4 條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分
之十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