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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
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
施行後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
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
施行後之規定。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行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