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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9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祠堂、寺廟等不視為法人)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9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