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9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9 條
(祠堂、寺廟等不視為法人)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9 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於祠堂、寺廟及以養贍家族為目的之獨立財產, 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