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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8 條
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 後速行編造。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視為法人者財產目錄編造之義務) 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 後速行編造。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8 條
第六條所定之法人,如未備置財產目錄、社員名簿者,應於民法總則施行 後速行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