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 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
(視為法人者經核定後登記之聲請)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 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 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