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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4-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
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4- 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
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