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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7 條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之撤銷權,準用前條 之規定。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7 條
(施行前之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之撤銷權,準用前條 之規定。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17 條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之撤銷權,準用前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