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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5 條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
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
第 15 條
(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之責任)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
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
第 15 條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
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