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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4 條
依前條所設之外國法人事務所,如有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所定情事,法院 得撤銷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外國法人事務所之撤銷) 依前條所設之外國法人事務所,如有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所定情事,法院 得撤銷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14 條
依前條所設之外國法人事務所,如有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所定情事,法院 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