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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中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本國法人有關設立及登記等規定)
外國法人在中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中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