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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2 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
力。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2 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
力。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
力。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中國法律之義務,與中國法人同。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12 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
力。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中國法律之義務,與中國法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