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官署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布,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