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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 條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
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1 條
(不溯既往原則)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
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
民國 18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第 1 條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
則之規定。